(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要求,结合各县(区)的具体实际,依法进行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四)明确渡口、渡船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县乡(镇)政府要按《
安全生产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渡口管理部门,落实渡口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加快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进程。县区政府要统筹作好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规划工作,积极想办法,多方筹资,逐步完善渡运设施,改造渡口、渡船。要把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纳入交通建设规划,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难及安全出行的问题。
(六)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云政发〔2001〕86号)精神,加强县区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认真组织,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继续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认真总结,进一步强化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总结好的经验和巩固成果,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
丽江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更新的固定资金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县(区)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工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渡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四)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