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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10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海事部门集中精力,严格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县(区)、乡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渔船、农用船、淘金船等非法运输船载客的行为和非法采金的船只。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县(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在本阶段,各区县应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结束后,各县(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初验,将初验合格的渡口、渡船资料报送市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验,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再验收(2007年4月1日--2007年7月31日)

  主要任务:对第四阶段责令整改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合格率达到90%以上,对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集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要将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专项整治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渡口、游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先进单位表彰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专项整治总结表彰会,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安监、交通、海事、公安、旅游、宣传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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