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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8日 新财农[2005]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星火计划项目,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星火计划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的资金。其贴息额度不超过当年获得银行贷款金额按相应的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总额的50%。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以上),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科技开发业绩。

  3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在农业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具体补助范围是: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科技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

  2具有一定创新性,产品有市场,能直接带动农民增收、进行农产品加工及配套技术开发的项目。

  3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利用农业资源,节能、降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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