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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建立和完善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和公报制度,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的能耗情况进行内部通报。2007年,推进80多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作。加大能源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对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区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提高数据质量。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推进用能单位配备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七、发挥政策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深化能源资源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价格,推进燃气、水、电力价格改革。对冶金等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企业,加大实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对列入淘汰类的劣势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实施累进加价措施,对新增项目超出节能审查核定水平部分,以及既有项目超过能耗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运用价格手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水价改革方案,建立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合理提高各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实施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适时出台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政策。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
  市、区县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筑交通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制定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倾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环保投入保持在相当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3%的水平。政府环保投入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水资源使用、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支持政策,探索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研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措施。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二十三)落实和细化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大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推动金融、节能、环保、征信等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八、加强立法和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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