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十一五”期间,全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3000个左右,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全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600个左右,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水泥、铁合金、小钢铁冶炼调整和淘汰任务,争取关停14家以上水泥企业,关停4家小铁合金厂和14家小钢铁冶炼企业。
集中调整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生产工艺,加快推动纺织、化工、医药、建材、塑料、皮革、陶瓷等行业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四)扎实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
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关停责任书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按照计划关停7个电厂,共计210.8万千瓦小机组。全部改造完成后可节约煤耗110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将从8.85万吨/年下降到0.8万吨/年左右。2007年,关停南市电厂、吴泾老厂两台机组以及金山石化自备燃油机组,共64.5万千瓦。同时,加快新电源项目以及电网、气网工程建设,确保区域供电供热。制定落实配套政策,妥善搞好职工分流安置。建立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上大压小”重大问题的协调与监督。
(五)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上述项目一律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实施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项目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节能篇,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予批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不予验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对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不到落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上海有关标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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