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07〕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上海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5%,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6%;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6%以上。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的主线,扎实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把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做到决心不动摇,目标不改变,力度不减弱,切实履行政府的庄严承诺。把节能减排工作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相结合,与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与建设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相结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坚持结构调整,立足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注重与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市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和联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有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