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动态监控,形成土地集约利用绩效评估的标准和机制
一是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和核定办法研究。按照“批项目、核土地”要求,完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核定、评价及操作办法,建立用地规模核定制度。
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管理和后评估。建立项目用地供应评估机制,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价研究,跟踪掌握已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投资、开工、竣工、开发强度、产出效率等方面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基础依据。
三是强化区域(各区县、开发区)土地利用综合评价。逐步推进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情况的评估工作,形成定期评价、通报机制,主要评价内容是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等。探索对区县土地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的办法,逐步建立全市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挂钩的调节机制。完善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推进全市统一、透明、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研究更新本市基准地价。在不低于全市各类土地基准地价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低效的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利用效率高的适当给予优惠。
五是建立土地供应与土地集约利用考核结合的评估机制。根据区域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提出逐年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将土地供应与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挂钩,特别是将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土地消化利用情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对土地集约利用度较高的地区,倾斜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考核标准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的用地审批手续,或相应核减用地指标。
(三)鼓励制度创新,开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路
一是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机制。以“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机制,通过将城镇增量建设用地指标与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相挂钩,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二是鼓励和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有关政策机制,加大对提高存量用地利用效率的政策鼓励和资金支持力度。在规划许可前提下,鼓励用地单位通过整合挖潜,通过翻建多层厂房等方式,适当提高容积率。鼓励新企业租用或购买闲置厂房,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探索利用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加快淘汰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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