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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2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三)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财政、卫生、民政、地税、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并做好数据统计以及对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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