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治区内的小麦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具备资质,证照齐全;
2具有合法的小麦种子来源和大面积供种能力,能按照规定的品种,提供合格的小麦良种,并附有种子检疫证书;
3设施完备,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供种网络;
4守法经营,市场和售后服务信誉良好,未出现过供种质量事故;
5按合同兑现小麦良种供种价格。
第七条 招标供应的小麦良种必须经过包装,净度、纯度、水分、发芽率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质量标准(GB44044-1996)。
第八条 中标供种单位售种时须向购种农户开具发票,注明乡、村、组、姓名及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九条 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应当在冬(春)麦播种前及时公布供种中标单位、补贴的品种及价格等。具体补贴品种见每年自治区下达的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应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农户使用小麦良种。
第十条 试点县(市)农业局按照自治区批复,负责组织项目区乡(镇)统一编制《小麦良种补贴购种清册》,并张榜公示。《小麦良种补贴购种清册》分别留存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县(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自治区根据当年情况,确定对小麦试点县(市)的良种补贴额度,并按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兑付。项目区农户到村委会领取“小麦良种补贴购种卡”,凭“小麦良种补贴购种卡”到中标供种单位购买小麦良种,持中标供种单位开具的购种发票,到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款,乡镇财政所核实后兑付。春麦良种补贴兑付日期截止到5月15日,冬麦良种补贴兑付日期截止到11月30日。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专账管理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