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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9日 新财农[2005]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有关地、州财政局、农业局,各有关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我区今麦良种推广,促进小麦良种区域化种植,提高小麦品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对我区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为规范我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农民种植小麦的积极性,优化小麦种植结构,提高小麦良种普及率和粮食生产综合效益,增加粮农收入,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4]1号)精神,决定对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为规范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补贴对象。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

  第三条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对自治区确定的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试点县(市)项目区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

  第四条 补贴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供种单位和补贴品种的确定。由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冬(春)麦播种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供种单位,每个县原则上确定1-3个单位承担小麦良种供种任务。补贴品种按当年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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