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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4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6〕2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项目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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