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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限期整改达标,限期内整改仍未达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对在项目申请或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资金,停止对该部门单位、地、县科技兴农工作的扶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项目申报部门要将当年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前期费用和监督、检查等费用,不得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部门,根据“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每年将组织有关人员推荐、评选科技兴农项目管理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项目,并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03]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2: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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