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申报,区级项目由自治区农口有关部门单位初审后申报;各地项目由地(州)市农办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申报。项目的申报按照当年“科技兴农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附“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科技试验、示范等有关背景材料。项目申报部门单位要按照优先支持次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地州由财政局与农办联合行文,挂财政文号),连同“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分别上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筛选,组织有关专家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编制“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计划”。报自治区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年度“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计划”,按照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按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由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见附件3),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奖惩
第十一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办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计划内容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项目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写出更改报告,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