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助和支持工会依法收缴经费、健全职工帮扶体系。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开展财税检查工作时,要督促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对长期拖欠或拒缴的,要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帮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和实施“送温暖工程”;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医疗互助、就业帮助、法律援助等活动。把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作为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把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支持和加强职工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职工业余学校及各类活动室,是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部门要在项目许可、证照办理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工作扶持。各级政府及规划部门应将工业集中区和农民工聚集区中的职工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列入统一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各区都能建成至少一处的职工文体活动场所。
八、支持工会开展旨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各级各部门要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己任,支持和参与工会牵头开展的“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学习型职工”等活动;努力为工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技术创新等经济技术活动提供人员、场所和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关职能部门要把职工技术竞赛成绩作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考核发证。劳动保障、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要从政策层面,鼓励职工参与各类技术培训、劳动竞赛,协助和指导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多层次、针对性强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树立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通过制定和完善继续深造、提薪、提职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广大职工岗位成才,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优秀技术人才。
九、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一线职工、农民工在劳模中的比例。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服务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从财力、物力上予以支持。要建立劳动模范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情况变化,如失业、调动、提职、离退休、死亡,或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等特殊性情况,原工作单位或基层工会应及时报告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做好帮扶困难劳动模范的工作,努力为劳动模范办实事、好事。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模、尊敬劳模、崇尚劳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