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和推动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化维权体系。要成立厦门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小组,集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社会化维权的格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工商、卫生、安监和企业主管部门等要支持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检查时,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和突出的问题要拿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各级各部门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超时加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社会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的力度,从体制机制上、在具体问题上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和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关于对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单位要履行厂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厂务公开工作纳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企业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生活福利、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依法提交职代会审议或决定。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五、支持和帮助工会依法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按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内必须组建工会。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在《集体合同》审查、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和劳动执法监察时,协助市、区工会做好企业工会组建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牵头组织一次有非公企业主代表与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搭建非公企业间、企业与工会间的交流沟通平台,推进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劳模、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活动中,要把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评选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随意撤消、合并或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已撤消、合并的要根据上级工会意见限期整改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