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06〕2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当前,我市跨越式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各项改革和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数量、结构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继续开好每年一次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会前要进行深入的调研,提出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和亟待解决的议题,会后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要通过联席会议,解决工会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发挥好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畅通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在各级各部门有关改革改制的领导机构中,都应有工会参加。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安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与信息交流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要以健全市、区三方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市、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多层次的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好劳动合同,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建立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职工权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工会就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群体信访等重要信息的通报,确保相互间情况交流与工作联系的畅通。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也要逐步建立完善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工作的配合,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