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单位制定的《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工作意见》(厦委办发﹝2005﹞2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资源配置;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我市下列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应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公开进行(除土地矿产、建设工程、药品采购、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物处置、户外广告外):
(一)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水域、滩涂、岛屿、森林、地热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三)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四)城市行政及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五)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六)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