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06〕51号)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去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沪府办〔2006〕62号),本市开展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7〕27号),巩固扩大本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成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科学监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强化责任意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辖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任何单位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