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度市直单位义务献血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号)
市直各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我市公民无偿献血的力度,切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5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血源、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119号)等文件精神,市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市直各单位年度献血指标按单位献血适龄人员2-6%的比例组织报名,单位人员较少的,按2-6%比例献血人员不足1人的可以将2-3年内的献血任务提前或在今后的几年内报名参加义务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