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一通三防支出
1矿井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通风系统优化和改造工程;
2建立、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建立、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备,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
5建立、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防尘注水设备。
(二)防治水支出
1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
2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
3帷幕截流工程;
4防治水钻探设备;
5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
6矿井生产水平之间的防水隔离工程;
7矿井疏放水工程;
8矿井其他防治水工程。
(三)机电支出
1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四)运输支出
1主副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其他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五)顶板管理支出
1顶板观测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
2矿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系统。
(六)其他直接性支出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