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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05年11月1日 新财建[2005]280号)

  第一条 为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改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的,专门用于煤矿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

  1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提取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5元;

  3露天煤矿吨煤提取3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1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提取19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6元;3露天煤矿吨煤提取4元。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煤炭生产企业按月提取,专户存储,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煤炭生产企业设立的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应报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备案。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自治区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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