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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新财建[2005]2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直属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我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
  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改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的,专门用于煤矿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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