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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政府或经发局、贸发局组织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平均每个展位不超过300元)予以补贴。企业自行参加经认定的国内专业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执行办法另行制定);

  (二)上年度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本市辖区组织举办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三)企业申请质量和环境等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产品认证、商标和专利注册的,按认证和注册费的50%给予补贴(但复审的企业不予补贴);

  (四)开拓国内市场表彰奖励,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扶持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需要申请下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在本年度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向市经发局、市贸发局申报经费补助预算。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按照市政府协调确定的经费分配额度,将下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汇总报送市财政,经市财政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对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经发局、市贸发局直接组织实施。因计划调整需调整项目用途的,需向市财政申报,市财政按规定权限审批。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发局、市贸发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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