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3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我市地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市级开拓国内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我市组织举办工业系统各种展会、企业产品订货会(发布会)、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负责我市组织举办商贸系统各种展会、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市开拓国内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及我市市场开拓信息平台建设等事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各种展会,包括经市政府同意在其他城市举办的推介我市产品的大型商品博览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综合性展会和专业展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参加国内重点专业展会、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共同认定的国内专业展会;
(二)扶持我市市场开拓信息平台建设及宣传推介;
(三)企业及产品认证补贴;
(四)组织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
(五)开拓国内市场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