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总体业务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常年居住本辖区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188号)《关于
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制度,加强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两委”中的一名领导兼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内部应明确专职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社区同级聘用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