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相应设置“新增粮食财务挂账(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的情况。
企业在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时,要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承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订政策性粮食亏损挂账剥离责任书,以保证挂账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具体操作程序
承担挂账的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农发行开户行签订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文本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农发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填写农发行借款借据。农发行据此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同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当日通过农发行账户将全部款项划至拟转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企业,农发行同日收回企业相应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剥离日及《借款合同》签订日全区统一确定在2005年11月30日。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暂按5年确定贷款期限,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消化年限后,再按明确的消化年限变更借款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剥离后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自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与农发行结算,农发行对原承贷主体停收利息。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日(2004年10月31日)至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农业发展银行,凡农发行已向企业收取利息的,由承贷农发行如数退还给企业。
各地、州、市财政、粮食、农发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每季度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报表”(见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向农业发展银行拨补利息。
四、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会计处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农发行会计核算与台账登记、增设统计指标等相关规定,由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