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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1998年5月末以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核实每户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前已消化的此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各地核实后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不得超过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计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新财商字[1999]119号文件核定的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核复数。

  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前每户企业核实确定后贷款余额,从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具体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另行下发。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中财政应补未补贴挂账,经核实后此次一并剥离。但企业要与承贷的农业发展银行、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此部分挂账剔除中央财政利息补贴外,挂账本金和自治区负担部分的挂账利息均由企业负责归还。

  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占用商业银行贷款和财政应补未补补贴挂账应单独列示)核实后,将核实结果(分户企业各项占贷情况)填报“1998年5月末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余额复核表”(附表二),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分解落实后的应剥离的以上两部分新老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审核确认后,批复下达给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按自治区下达的批复数额在规定的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进行挂账剥离工作。

  二、专户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

  凡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下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地(州、市)、县(市)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并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其中:1998年5月末以前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剥离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其余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由地(州、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并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分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4个明细账。对剥离归入“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明细账的,要按照此次清理审计主表一所列各项政策性粮食亏损及建仓贷款,逐项列出亏损占贷明细项,建立备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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