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新财建[2005]2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农发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根据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历史包袱,积极推进企业改革,认真做好我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224号)有关要求,现就剥离工作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严格核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一)关于此次清理审计的1998年6月份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挂账占贷数额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自治区审计厅直接组织清理审计的企业,按审计组审计确认的占贷额为准;
2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审计工作组抽查复核的企业,以审计复核后确认的占贷额为准;
3其他企业以审计组最终确认的占贷额为准。以上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审计确认后的占贷数据,由自治区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给各地。各地要将自治区下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占贷额,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分解落实到“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项目。其中,分解落实到企业“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项目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按此次清理审计主表一所列政策性粮食亏损具体项目及建仓占用贷款,逐项分解落实。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亏损占贷额中属于1998年5月末以前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此次一并剥离。企业要与承贷的农业发展银行、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此部分挂账利息由原占用企业负责归还。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解落实结果,由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填报“1998年6月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占用农发行贷款分解落实情况表”(附表一),必须于2005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