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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牡政发[20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
  二、医保缴费年限的确认以1997年1月1日为基点日。缴费年限包括实际足额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足额缴费年限为1997年1月1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连续足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实际足额缴费年限,实际足额缴费年限不连续的,须补齐后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继续按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比例一次性缴齐应缴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纳资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能一次性缴齐的,可以按在职职工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不缴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予以一次性清退。
  五、2006年8月3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对原执行超比例缴费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性办法,逐步取消超比例政策,即由医保部门对企业超比例缴费人数一次性核定。核定后的退休人员数只减不增,不再与企业人数的增减挂钩,每减少1人,缴费减少1人,直至减少到核定人数时,该企业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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