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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4.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在聘用客车驾驶人时应当查询该驾驶人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将车辆分包经营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把驾驶人及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
  5.道路运输客运厂站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站车辆日趟检制度,做到出站不超载,发站和到站车辆的班线不在禁行时间通行禁行路段。在车站候车室或门口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宣传交通法律和旅客安全知识。
  6.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获得资质许可后方可上岗。要落实发车检测制度,车辆检验合格率达100%,按国家标准要求喷贴危险品运输标志,罐车罐体质检合格,没有“大罐小标”。
  (六)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和二手车、报废车的管理。
  1.有关改装、销售企业不得违法改装、销售机动车产品(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
  2.旧车交易所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守法诚信经营,收费合理。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范经营。回收的报废汽车一律解体,“五大总成”部件全部销毁,不得向社会转让、销售报废汽车零部件。营运客车解体需有公安交警人员在现场监督,解体记录需有现场监督的民警签字。
  4.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信息,回收企业要建立汽车回收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公安、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
  5.杜绝报废汽车和无牌机动车辆上道行驶的现象。
  (七)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要逐步完善旅游道路、县乡道路和桥梁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有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现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3.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市)、区周边高等级公路、主要旅游道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2008年底前完成301国道125公里处国家级“事故黑点”的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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