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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政府机关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政府机关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如有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县级(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二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机关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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