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细则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一)市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4.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他实施情况;
  5.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6.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处置和交易情况;
  7.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8.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9.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11.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12.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13.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4.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5.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20.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