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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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