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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阳光收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阳光收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阳光收费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牡丹江市阳光收费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透明度,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阳光收费工程,做到“收费管理透明、明码标价规范、社会监督有力、人民群众满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建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实施内容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1.公示要求。全市所有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必须在各自的收费场所公示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收费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悬挂收费许可证外,还必须悬挂收费公示板(表),公示收费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相一致,实施动态管理,遇有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时,须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调整公示相关内容。
  2.公示内容。收费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包括执行文号、物价部门监制、举报电话等字样)在公示的载体中标注清楚,对于需要说明的要在备注中标明。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公示载体必须经物价部门监制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公示。
  3.公示方式。各收费单位(含大型集贸场所)的公示必须使用公示板(表),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各种方式进行公示,做到醒目、规范、便民。
  4.公示监督。所有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及舆论监督,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经营者、消费者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二)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
  1.建立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价格监督站,在社区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要建立和制定社区价格监督站工作制度及社区义务监督员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开展社区价格监督、价格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价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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