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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监督员,是指受市政府聘请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是市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街道等基层单位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人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发给聘任证书。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件。

第三章 资格

  第九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心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按照《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责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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