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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型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施财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截止到2006年4月20日,市本级从事渔业养殖并使用机械耗油设备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城市出租车经营者为具体补贴对象。4月20日以后新增的补贴对象,此次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2006年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补贴办法依据省级财政核拨市本级补贴资金总额,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补贴标准。2006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省级财政核定的办法另行制定。
  1.从事渔业养殖并使用机械耗油设备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根据审核确认的养殖设备功率,确定单位功率补贴标准。
  2.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按照林业生产占35%、营林生产占36%、林业管护占29%的比例分配补贴资金。林业生产补贴标准为1.33元/立方米,以2005年木材产量乘以单位补贴标准为补贴金额;营林生产补贴标准为0.64元/亩,以2005年实际面积乘以单位补贴标准为补贴金额;林业管护补贴标准为0.022元/亩,以2005年实际面积乘以单位补贴标准为补贴金额。
  3.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郊和市区线路分别核定车辆补贴标准,城郊线路补贴标准为94.26元/人,市区线路补贴标准为75.92元/人。各单车的核定载客人数乘以单位补贴标准为每台车的补贴金额。
  4.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以车辆核定的座位数和日行驶里程的乘积作为基数,确定每基数单位(每座日行驶里程)补贴标准为0.673166元。各单车的核定基数乘以单位补贴标准为单车的补贴金额。
  5.城市出租车经营者。每台出租车补贴标准为310.84元。
  (四)补贴发放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逐户登记、核对、认定,建立要件档案。
  1.从事渔业养殖并使用机械耗油设备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补贴对象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各区农业局登记,经市农委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市财政局统一在市城市信用社建立个人储蓄账户,补贴款直接拨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为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款直接拨付到补贴单位。
  2.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补贴对象经市林业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单位。
  3.城市公交企业。市区公交车辆要具有车籍档案,由市公交公司组织上报,经市建设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补贴款拨付到市公交公司。城郊线路由承包者或者车主凭身份证明和行车执照到市建设局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统一在市城市信用社建立个人储蓄账户,补贴款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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