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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在报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县际及农村公路申请动员预付款时报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报送工程进度表;其他一般项目报送计划及设计批复等相关资料,申请交通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提出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在收到项目人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审核,并按同意金额拨付各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汇编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时抄报交通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年底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财政厅对账无误后,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办理预算指标结转手续。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收回并归集到自治区交通厅车购税专户。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我区相应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交通厅对上年结余专项资金提出具体支出预算,商自治区财政厅后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其中地(州、市)级项目竣工决算需先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报交通厅审核。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交通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组织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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