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区级以下项目申报,由各地(州、市)交通局根据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通知的交通专项资金中涉及各地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交通厅、财政厅。
第七条 由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为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通达工程项目。项目申报时应完成或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申报时间为交通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后一个月内上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接到财政部、交通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预算通知后,及时将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相关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设在交通厅的车购税资金专户,并由自治区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各建设单位。随着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专项资金的拨付应逐步过渡到按项目承担预算级次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和供应商。具体办法待时机成熟时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每月向交通厅申请一次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指一般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下同)应当依据财政预算、工程进度等情况申请拨付资金;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附件1)。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用款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书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自治区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