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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 新财建[2005]17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站、文明样板路、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农村渡口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结合我区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全区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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