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 新财建[2005]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务)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务)局、建设局,额河建管局、伊河建管局、塔河建管局,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按本办法认真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
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管理,规范和完善结算审查工作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结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各级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除险加固和重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以下简称审查),是指工程完工后,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审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或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复查,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
二、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后,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直接审查,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