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地州科特办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要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科特办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科特办。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试点县(市)科特办如发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没有按照签订合同内容执行项目,应立即终止项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科特办。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各地州科特办。地州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完成后,地州科特办要及时组织验收。科技特派员与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地州科特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