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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试验示范费: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引进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用。

  (二)检测化验费:样品的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所需费用。

  (三)租赁劳务费:实施项目的咨询、租赁劳务费用。

  (四)会议差旅费:相关的住宿、交通及会议费用。

  (五)资料信息费: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信息化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普及与技术服务等信息化建设经费。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支出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日常的经费开支,以及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相关的各类会议支出。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支出内容包括:每年对全区科技特派员进行培训以及奖励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所发生的各类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立项。程序如下:

  (一)科技特派员根据下派地点的实际需求提出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科特办向地州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地州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对需要自治区给予支持的项目报自治区科特办。

  (三)自治区科特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给自治区科特办,由自治区科特办将项目资金根据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情况,下达到试点县(市)科特办或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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