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新财教[2005]9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办公室: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新时期探索将科技导入农村,按照市场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吸引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农村,深入基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的一项创新制度。为加强对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联合制定了本办法,现正式予以印发。请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科技特派员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支持科技特派员与专业大农户、涉农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是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已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各地县(市)。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信息化建设;
(三)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科技特派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
(五)其他费用。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