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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1日 新财教[2005]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文体局:

  为了加强全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字[1999]695号)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基层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对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用于区内列入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范围的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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