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0%。
(二)业务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5%。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自治区对有关地区实施特殊性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45%。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中央财政或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前款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全局性项目;
(二)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三)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各地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前。自治区申请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 申请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应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报告。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