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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新财行[2005]292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行[2005]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为加强和促进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补助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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