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室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信息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及培训信息化工作人员等。
(四)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位的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行政执法机构及技术机构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自治区对一些地区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财政厅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中央财政或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前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全局性项目;
(二)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三)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各地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前。自治区申请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 申请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应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报告。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