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要求
在完成清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违规小水电项目分类处理意见,对我市下阶段清理整顿、检查销号和总结汇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要求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做到切合实际、正确处理,不搞一刀切,努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秩序。本次清理范围是2000年7月份以后新建的电站。各级政府可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过的流域规划作为清理违规水电站的依据。
2、突出重点,保证安全。要把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工程自身安全的项目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并采取严肃措施进行整改。
3、严格规划,严格审查。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过程中,原则上不新增水电项目布点数,防止人为扩大流域水电项目布点范围,防止违规水电项目通过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合法化。
(二)处理意见
1、符合原流域规划的项目。
(1)已建项目,要组织专家组逐个进行安全论证。专家论证无安全问题的和安全问题整改验收后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专家论证有安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
(2)在建项目,应先停止建设后组织专家组逐个进行安全论证。专家论证无安全问题的和安全问题整改验收后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后继续建设。专家论证有安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
2、不符合原流域规划的项目。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后,一是已建的先解列;二是在建的停止建设;三是依法依规,限期拆除。
3、在未开展规划河流上兴建的项目。
这类项目待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并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理。
符合修编规划的要组织专家组逐个进行安全论证,专家论证无安全问题的和安全问题整改验收后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符合修编规划但专家论证有安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
未纳入修编规划的项目,已建的先解列,在建的应停止建设,由电站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限期拆除。
4、关于隐瞒不报继续违规建设或运行的水电站项目。
这类项目一经发现并查实,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在建项目停止建设、已建项目解列,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