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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3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厦府﹝2006﹞408号)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为了保证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套文件《〈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为了保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对《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厦府﹝2006﹞408号)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1997年7月1日后辞职、辞退、调任及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指数及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正式工作年限或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1”记载。

  2、2006年6月30日前辞职、辞退、调任及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个人账户,自1997年7月1日至辞职、辞退、调任及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或复员、退伍、转业时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记入。2006年7月1日后辞职、辞退、调任及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个人账户自1997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记入,2006年7月1日至辞职、辞退、调任及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或复员、退伍、转业时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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