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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中,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制定的《关于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新财行[2002]7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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